催谷夜市經濟仍需硬件配合 文:朱家健

近日,各界對是否設立夜市經濟,或怎樣設立夜市經濟模式議論紛紛,首先,在帶動本地市民和外來遊客消費的同時,釀成新消費生活群,也不要與現時以真金白銀繳交租金的食肆和商戶相互競爭,另外,香港可利用現時的廟街,複製昔日的上環大笪地,或以現時中環街市和附近天橋商舖群甚至延伸至中環碼頭和摩天輪地帶、銅鑼灣百德新街、東角道等名店購物街,以及灣仔囍帖街(利東街)至金鐘一帶的商店小區,打造成夜市經濟。

首先,我們需要定位,何謂「夜市經濟」,究竟是普通行夜街和即興購物,有街頭表演和地方文藝特色手工或小食的攤位,是老少咸宜的工展會或年宵花市嘉年華模式,是大牌檔式小炒宵夜夜市,還是夜生活的聲色犬馬夜總會酒吧等夜店消遣?

此外,在鼓勵市民到市中心或民居小區建立夜生活消費的同時,也要在公共運輸作出配合,例如地下鐵路可以延遲一小時,方便市民和從業員回家,而且,運輸署同時要與小巴和巴士營運商協調增加班次安排,分流便利的士接單和接載乘客。

筆者也留意到多個民居的商場已在三年前疫情已提早打烊,鑑於民居的商場連接通往多個私人屋苑、公共屋邨、港鐵站通道,如果行人不能暢通使用通道,同樣會打消他們的消費意欲,同樣道理,部分連接不同屋苑的行人天橋扶手電梯,以及多區的公廁、商場洗手間,同樣在晚上10時左右便停止服務,在充份保障和補償清潔工友的情況下,筆者建議可調整洗手間的開放時間。

數年前,香港特區政府推出「美食車」,但成效一般,如果推出夜市經濟救亡香港零售業,需要深思熟慮,別再淪為票房毒藥。另外,如果夜市經濟在不影響食肆和商店的營運下經營,執法部門可對指定地區經營的經營者發出臨時牌照,也不宜僵化,只要不是售賣小食,不妨放寬條件,各部門可共同認可同一個臨時牌照;當然,經營者也須自律,不應喧嘩或使用擴音器材,以免擾人清夢,更不要使用強光,並保持地方清潔衛生。

官方和民間仍可配合夜市經營的條件,包括在確保道路暢通下,改劃和增加公共泊車位和旅遊大巴泊車位,並設行人專用區,並調動食環署、警員和海關人員巡視,也可以增設垃圾桶、照明和流動洗手間等,並增加臨時取水點和供電;另外,也要增設行人專用區的出入口、人流管制以及附近的路牌方向指示牌和地圖。現場警方在疏導人流時,也可同時以廣東話、國語和英語等語言和方言作廣播,執勤人員穿著的制服也應方便讓內地遊客和外地遊客識別得到。

做好夜市經濟,不應該即興,也不應該是口號,需要做好定位和對外宣傳工作,在對附近商戶不構成惡性競爭下,可以透過規劃現時各個商場群的商家組合,放寬租約下對商戶經營業務用途的約束,同樣可以創新香港夜市經濟,帶動各行業的經濟活動,激活生活消費模式和增加陸港消費群體。

文:朱家健

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會員、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常務理事、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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